险企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出台征求意见,重大关联交易等需逐笔报告

今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意见反馈至2018520日截至。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始终是保险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领域,此前曾陆续发布《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在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层面对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在征求意见之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于6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5份相关文件将同时废止。
  具体来看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首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相关定义。分别来看,关联方即与险企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法人包括险企控股股东、实控人;持股险企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控股股东、实控人;相关高管人员、关联方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及组织。关联自然人包括险企控股股东、实控人,持有险企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险企高管以及关联方的家庭成员或高管人员。其他关联方则指可能导致险企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资质,例如对保险公司关联方追溯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穿透至实际权益持有人认定;持有对保险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以及在借贷、担保等方面存在依赖关系的企业等5类。
  关联交易的类型细分为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保险业务类、利益转移类、提供服务类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同时将重大关联交易定义为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在此基础上,银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披露了关联交易额的计算与比例,其中,要求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额二者中较高者。在对于未上市资产类投资方面,要求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同时,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
  在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于关联交易的管理原则,并要求险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与管理机构,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每半年更新一次。保险公司需主动监测保险资金的流向,及时掌握基础资产状况,穿透识别审查关联交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值得关注的是,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养老保障基金等保险资金以外的第三方资金可以不适用穿透管理的原则,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避免不当利益输送。
  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是防范险企在关联交易中出现不正当利益输送的主要方法,银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对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重大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的的签订、续签或实际性变更等交易需逐笔报告,报告内容须包括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情况、关联对手情况、不同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等内容,同时需在相关网站逐笔披露。
  此外,银保监会对于部分交易提出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报告和披露,具体包括单笔交易额在30万以下或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300万以下的关联交易、购买其保险集团内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但基础资产涉及其他关联方的除外、保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等七类。
  在对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银保监会的监管行为,表示将对险企的关联交易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指定中介机构对交易资产定价进行重新评估、对特定交易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保险公司的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限制投资保险业等监管措施。
  在相关负责人层面,与2017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在对于违反要求险企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令改正、计入履职记录、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的基础上,处以行业通报、撤换有关负责人员的监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