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监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保监发〔20137

驻济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中航三星人寿青岛分公司:

为落实好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保监发〔201210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效果,现将《评价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评价办法》,确保文件传达到位

根据《评价办法》规定,保监会将通过指标得分和问卷调查两种办法对各公司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排名并对外公布。评价结果将成为消费者选取公司的一个重要参考,促进各公司提高合规发展和诚信经营意识。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评价办法》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文件精神传达至各分支机构。

二、确定承办部门,做好指标报送工作

《评价办法》共设置了四大类七项指标,我局也将按照《评价办法》的指标体系对辖区内各人身保险公司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效果开展评价,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将通过我局外网“消费者权益保护”栏目的“治理销售误导”平台进行公布。各公司应确定《评价办法》指标的报送部门,指定该项工作的联系人,部门负责人为指标报送的主要责任人,严格审核报送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重视评价结果的应用,做好后续整改工作

评价指标结果公布后,各公司应根据评价结果及公司排名情况,主动分析不足,提出后续整改措施,不断提高销售品质、客户服务水平和应对重大风险的能力。各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片面比较各公司评价结果,也不得利用该评价结果进行同业诋毁、不正当增员等恶性竞争。

按照《评价办法》,指标体系评价的时间区间为滚动12个月,报送时间为每年910日前报送年中统计指标数据,次年3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指标统计数据。各公司应按照各指标计算口径填报《评价办法》附表1的有关数据,报送形式为电子版和书面签章文件同时报送。首次上报指标数据的时间为2013310日前,各公司应按时报送2012年度销售误导指标数据,并同时上报该项工作的联系人。

附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保监局

2013121